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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日副食品价格表,上海市发改委副食品价格

2022年06月16日 13:30:06 综合 28 投稿:光明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上海今日副食品价格表,以及上海市发改委副食品价格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 (依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盐产品,是指氯化钠(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是市人民***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

本市各级经济、工商、***、卫生、质量技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生产加工食盐的条件)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除符合***规定的生产加工食盐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

(二)有相适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三)***盐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报***有关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七条 (食盐批发许可申请和审批)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食盐的批发)

市盐业公司负责全市食盐的统一供应。经市盐务局审核批准的区(县)、乡(镇)食盐批发企业承担本区域内的食盐批发业务。

市盐业公司应当按照***计划统一购进食盐。区(县)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乡(镇)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向本区(县)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也可以直接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第九条 (食盐批发的价格和报表)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经营,不得擅自提价或者降价。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定期填写进销存报表,并按规定报送市盐务局。第十条 (碘盐和包装)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合格碘盐。

零售食盐应当采用小包装后方可销售。散装和非小包装食盐不得在任何商业渠道零售。第十一条 (零售食盐的进货和价格)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食盐。第十二条 (生产用食盐)

因生产加工需用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畜牧、水产养殖需要用盐的,应当使用食盐,并向前款规定的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三条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纯碱、烧碱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订立购销合同,直接供应。

本市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当在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盐务局备案。

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转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的,应当仅限于转销给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并应当报市盐务局备案。第十四条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根据方便供应的原则,市盐业公司可以委托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未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因生产加工需要使用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应当向市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食盐批发企业购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上海今日副食品价格表,上海市发改委副食品价格 综合

长沙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对放开副食品价格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持物价基本平稳,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3号和湖南省人民***湘政办函(1992)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是指由***掌握的、用以调控重要副食品市场价格的专用基金。第三条 长沙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和管理工作;监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对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商品或建设副食品生产基地的成本、费用进行审核;向***报告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和使用情况。

市建委、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和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等部门应协助物价部门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收取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范围是:

1、从***对国营商业企业1992年猪肉、生活用煤的财政补贴基数中提取一部分,1993年至1994年每年提取1000万元;

2、市区(含郊区、下同)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实际营业天数,根据不同床位的实际收费标准,价外收取2%;

3、市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按注册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取2.5元;

4、外地驻长机构按核准人数每人每月收取2.5元;

5、外地(含县、郊)进入我市市区的建筑安装单位,按经定额标准核定后工程总造价收取0.5%。第五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下列部门和单位收取:

1、从猪肉、生活用煤原财政补贴基数中提取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财政按季拨入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2、从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税务部门代收;

3、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4、从外地驻长机构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代收;

5、从外地建筑安装单位收取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市基本建设专项费用联合收费办公室代收。第六条 由有关部门代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市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制作的专用收款收据或发票。所收价格调节基金于收取后次月的15日内解缴到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第七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是:

1、为平抑主要副食品价格暴涨暴落而采取的临时性价格补贴;

2、重大节日期间对主要副食品价格的补贴;

3、用于发展副食品生产基地及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设项目。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第九条 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需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送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提出补贴方案,填制《价格调节基金补贴审批表》报***审批。第十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收取、使用应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

第一条 (依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盐产品,是指氯化纳(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盐业及食盐专营工作,实施本市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承担本市食盐批发许可、盐业稽查、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并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的领导。

本市各级经济、工商、***、卫生、质量技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生产加工食盐的条件)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除符合***规定的生产加工食盐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

(二)有相适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三)***盐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生产加工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含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七条 (食盐批发许可申请的审批)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食盐的批发)

市盐业公司负责全市食盐的统一供应。经市盐务局审核批准的区(县)、乡(镇)食盐批发企业承担本区域内的食盐批发业务。

市盐业公司应当按照***计划统一购进食盐。区(县)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乡(镇)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向本区(县)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也可以直接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第九条 (食盐批发的价格和报表)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经营,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定期填写进销存报表,并按规定报送市盐务局。第十条 (碘盐和包装)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合格碘盐。

零售食盐应当采用小包装后方可销售。散装和非小包装食盐不得在任何商业渠道零售。第十一条 (零售食盐的进货和价格)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食盐。第十二条 (生产用食盐)

因生产加工需用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畜牧、水产养殖需要用盐的,应当使用食盐,并向前款规定的企业购进食盐。第十三条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纯碱、烧碱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订立购销合同,直接供应。

本市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当在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盐务局备案。

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转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的,应当仅限于转销给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并应当报市盐务局备案。

广东省人民***颁布《广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对价格宏观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批准设立,在市场价格发生不正常变化时,用于稳定市场价格的专项资金。

基金分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第三条 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负责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省物价管理部门负责。

各市、县人民***自行决定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部门。第四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渠道:

(一)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的主要副食品补贴资金,该项补贴资金应不少于1993年或1994年实际补贴额,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具体数额由各级人民***确定。

(二)从当地各项罚没实际入库(地方库)金额中,提取5-10%的款项。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确定。

(三)从原省***批准的征收项目范围中,按一定比例征收,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级人民***确定。第五条 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第四条第(一)项的部分,由省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调立专户,经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批准,可短期滚动使用;属第四条第(二)、(三)项的部分,由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滚动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贷款。第六条 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动,会同省财政厅、省贸易委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后,按分工负责实施。第七条 直接使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定期向省物价管理部门报告使用情况,省物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省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的征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副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

(二)补贴***规定储备副食品的必要费用;

(三)补贴主要副食品购销价格倒挂的差额;

(四)为应付市场突发因素,保护主要副食品生产和资源所需的临时补贴;

(五)其他扶持生产,平抑物价的必要支出。第九条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项目的设立,由物价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批准。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稳定该项商品的市场价格,保障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第十条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一)***调整产品价格所形成的部分价差;

(二)经物价部门批准,实际销售价格超过***规定价格或幅度的差额;

(三)其他经***批准的征集项目。第十一条 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由经批准设立该项基金的企业在银行开设专户,实行独立核算,本息应滚动使用。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应填写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批准。第十三条 基金不得挪用。挪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审计部门处理;挪用各类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挪用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超越权限、非法设立、征集基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查处。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所处的罚款并入同级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银行的专户,作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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