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盐业今日多少钱(湖南盐业会跌到什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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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
- 2、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
- 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 4、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 5、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0)
一、《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88年6月27日通过、2008年7月31日最后修正)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9日通过、2010年7月29日最后修正)三、《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2000年7月29日通过、2010年7月29日修正)四、《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2000年9月28日通过)五、《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2001年7月30日通过)六、《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02年1月24日通过、2012年3月31日最后修正)七、《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议》(2002年9月28日通过)八、《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06年3月31日通过、2014年11月26日修正)九、《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2006年9月30日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令
(第283号)
《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人民***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许达哲(章)
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对现行省人民***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决定废止下列34件省人民***规章:
1.《湖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2.《湖南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暂行规定》
3.《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5.《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6.《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7.《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8.《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9.《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10.《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
11.《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
12.《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3.《湖南省饲料管理办法》
14.《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15.《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
16.《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
17.《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18.《湖南省耕地保养管理办法》
19.《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20.《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
21.《湖南省指定医院医学鉴定管理规定(试行)》
22.《湖南省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办法》
23.《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
24.《湖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5.《湖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26.《湖南省科技咨询管理办法》
27.《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8.《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办法》
29.《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30.《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31.《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32.《湖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
33.《湖南省***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34.《湖南省人民***关于公布取消调整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省级行政许可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专营和食盐加碘工作的的实施,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加工、购销、储运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盐产品,包括食盐、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或者制作食品所用的加碘和非加碘的盐。两碱工业用盐是指生产纯碱、烧碱的原料盐。其他工业用盐是指食盐和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生产、加工用盐。第四条 省人民***授权的省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盐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未设立盐业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盐业管理工作,由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第五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交通、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盐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六条 省盐业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本省盐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办法,报省人民***批准后实施。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核,报省人民***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现有制盐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当经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第七条 制盐企业依法使用的土地和盐矿资源及其生产工具、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第八条 食盐由制盐企业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两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按照盐、碱生产企业订购合同组织生产,其也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根据计划组织生产。第九条 盐的生产、加工应当执行***和行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加工不符合***和行业质量标准的盐产品。
禁止利用盐土、硝土和工业废渣、废液加工制盐,但以盐为原料的两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的除外。第十条 食盐生产实行定点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分装小包装食盐的企业,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省人民***的规定确定。第十一条 在食盐中添加药物、营养强化剂或者其他添加剂的,应当经省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盐业主管机构审批。第十二条 盐产品的包装应当有以下字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加碘精制盐”字样,加碘食盐小包装还须有防伪碘盐标志;
(二)非加碘食盐包装应当有“非加碘食盐”字样;
(三)两碱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直供化工)”字样;
(四)其他工业用盐包装应当有“工业盐”字样。第十三条 食盐包装袋、防伪碘盐标志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监制。
禁止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以及为非法制作、买卖食盐包装袋或者防伪碘盐标志提供方便。第三章 运输和销售第十四条 食盐实行专营管理。食盐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按照***下达的计划分配调拨。
两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按照盐、碱生产企业双方订购合同,直接供货。
其他工业用盐由当地盐业批发企业组织供应。第十五条 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省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省内运输食盐的,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食盐准运证。在本省内运输其他工业用盐的,应当持有盐业批发企业出具的有效凭证。
承运人不得承运无食盐准运证的食盐和无有效凭证的其他工业用盐。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买卖食盐准运证。第十六条 食盐储存场所、装卸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储、混装、混运。第十七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县级以上盐业主管机构核发。
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下列法规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十三条修改为:“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转化的,其股份占公司或者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双方约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将《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用、征收”。
(3)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4)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的“收容遣送”修改为“救助”。
(5)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修改为:“(一)列入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6)将《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7)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中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删去《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从事电算会计工作的人员还必须取得电算会计资格”,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会计咨询等”。
(9)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农民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诉讼费。
“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的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二、对下列与相关法律、法规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对下列法规中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0)《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11)《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12)《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1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十五条
(16)《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将下列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7)《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18)《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19)将《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对下列法规中引用已废止的省本级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
(20)删去《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1)删去《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三)对省本级法规内容相互重复的规定作出修改
(22)将《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合并修改为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依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三、对下列与现实不相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删去下列法规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二)(25)删去《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地区”。
(三)(26)删去《湖南省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中的“(含省人民***派出机关,下同)”。
(四)对下列法规中的部门名称进行修改
(27)将《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8)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发展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29)将《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九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0)将《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31)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中的“计划” 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五)(32)删去《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的“人民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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